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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,跨省与涉外适用。 (第1/1页)
第五章,跨省与涉外适用。 这是最具山西特色也最敏感的一章。 沈钧儒慎重措辞: “本条例之精神与原则,适用于与本省存在合法经济、社会联系之外省籍或外国籍人士。 当其在本省登记或备案之合法权益于省外受到侵害时,本省有权依据本条例之精神及已缔结之协议,通过外交、司法或其他合法途径提供必要之保护与救济。” 这几乎是将跨域维权办(joer)的实践直接法律化,为未来的类似行动提供国内法依据,太原审判便是首例成功援引的典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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